近日,福州海关网站发布《福州海关关于福清南信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轴承侵犯“SKF”商标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福关知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清南信源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月9日,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两种规格的SKF牌轴承共1671个及无牌料位仪等其他货物一批,运抵地区台澎金马关税区,报关单号350120190019505075。经查,发现标有“SKF”标识的轴承共239个实际价格为15750元人民币。
SKF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SKF”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福州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福州海关经调查认为福清南信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的上述轴承239个使用的“SKF”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KF”商标构成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福清南信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350120190019505075)、《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权利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福州海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